114年度北補字第784號
原 告 有心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悠活水產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6,43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410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補繳
上開裁判費,如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又被告
法定代理人已死亡,請原告儘速查報被告公司最新登記資料,並陳報程序意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徐千惠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