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北補字第802號
原 告 山岳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 一 人
被 告 廖淯任
上列
當事人間確認
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計算至起訴前1日),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4,887,890元(計算式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513,5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