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北補字第95號
原 告 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
被告即黃繽賢之全體
繼承人之姓名、
住居所、被
繼承人除戶
戶籍謄本、
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並應提出書狀載明全體被告姓名及
住所或居所
暨提出與
被告人數相符之
繕本,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
按按
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且該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
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前段、第11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得駁回原告之訴。
二、
本件原告
起訴狀上記載「被告黃繽賢之全體繼承人」,並未提出除戶戶籍謄本,亦未記載黃繽賢之全體繼承人之完整姓名及住、居所,足見本件起訴要件尚有欠缺,有定期命補正之必要。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事項,如逾期有未補正之事項,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