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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14 年度北補字第 9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補字第95號
原      告  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富來


上列原告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被告即黃繽賢之全體繼承人之姓名、居所、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並應提出書狀載明全體被告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提出與被告人數相符之繕本,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且該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前段、第11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得駁回原告之訴。
二、本件原告起訴狀上記載「被告黃繽賢之全體繼承人」,並未提出除戶戶籍謄本,亦未記載黃繽賢之全體繼承人之完整姓名及住、居所,足見本件起訴要件尚有欠缺,有定期命補正之必要。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事項,如逾期有未補正之事項,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鳳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