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北補字第966號
原 告 遠銀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浤生有限公司
兼
上列原告與
被告浤生有限公司等間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96,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1,9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