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北補字第979號
原 告 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原 告 互盛股份有限公司
共 同
上列原告與
被告友盈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新易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周霞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原告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第一項
訴之聲明請求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玖仟陸佰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另本件原告互盛股份有限公司第二項訴之聲明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仟肆佰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