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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14 年度北訴字第 1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8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訴字第18號
原      告  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富來  


訴訟代理人  邱士哲  
被      告  張筱敏  
訴訟代理人  陳佳函律師
被      告  林政予  

上列當事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6   日
               民事庭
                 法 官 郭麗萍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邱已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