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北訴字第1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子閎(原名張筱敏)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12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76,000元,應徵上訴審
裁判費7,7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2 日
法 官 郭麗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