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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14 年度北調簡更一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調簡更一字第1號 原 告 陳玉春 被 告 大都會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游逸正
共 同 劉柏辰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調解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6月6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87,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徐千惠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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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