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北金簡字第19號
原 告 元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楊菊芳
上列
當事人間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
聲請對
被告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肆萬壹仟伍佰捌拾壹元(計算式詳附表),應繳
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壹佰伍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仟陸佰伍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