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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15 年度北事聲字第 2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聲明異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北事聲字第21號
聲明異議人  連信發
相  對  人  唯上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幸後達

上列當事人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事件,異議人對於本院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14年12月29日所為之114年度司促字第13395號裁定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關於駁回異議人請求相對人給付新臺幣182,700元,及如附表二所示利息部分廢棄,發回本院司法事務官另為法之處分。
異議人其餘異議駁回。
異議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新臺幣500元,餘由異議人
負擔。
  理 由
一、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分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司法事務官認前項異議有理由時,應另為適當之處分;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送請法院裁定之。法院認第1項之異議為有理由時,應為適當之裁定;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1項前段、第2項及第3項定有明文。查本院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14年12月29日以114年度司促字第13395號裁定(下稱原裁定)駁回異議人部分支付命令之聲請,原裁定並於115年1月6日送達異議人,異議人於115年1月9日提出異議,司法事務官認其異議無理由而送請本院裁定,核與上開規定相符,先予敘明。
二、異議意旨略以:如附表一編號1至5所示之支票業經伊提示付款,均因存款不足及拒絕往來戶而遭退票,足見相對人就未屆期之支票票款亦無法支付,原裁定以伊未提出退票理由單且發票日未屆至為由,駁回伊之支付命令聲請,自有不當,予以廢棄等語。
三、按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支付命令;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8條第1項、第511條第2項、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證明與釋明在構成法院之心證上程度未盡相同,所謂證明者,係指當事人提出之證據方法,足使法院產生堅強之心證,可以完全確信其主張為真實而言,與釋明云者,為當事人提出之證據未能使法院達於確信之程度,僅在使法院得薄弱之心證,信其事實上之主張大概為如此者有間,是依當事人之陳述及提出之相關證據,倘可使法院得薄弱之心證,信其事實上之主張大概為如此者,自不得謂為未釋明(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716號裁定意旨參照)。
四、經查
 ㈠異議人主張相對人向其借款新臺幣(下同)60萬元,約定利息按年息4.3%計算,相對人應按月還款2萬6,100元,並開立支票予其,如附表一編號1至7所示還款已屆期,相對人未還款等情業據其提出借款及付款日期簽單、託收票據對帳單、支票及退票理由單為證(見司促字卷第15至17頁;本院卷第15頁、第19至23頁)。又兩造係約定相對人應按月還款,自係以各支票發票日為還款期限,故異議人自得請求就各期應還金額自各還款期限(即支票發票日)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年息4.3%計算之利息。是異議人就其請求18萬2,700元本息之請求既已為釋明,此部分核發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准許。
 ㈡異議人另請求如附表一編號8、9所示金額共5萬2,200元本息,此部分債務尚未屆還款期限,異議人自不得向相對人請求,故異議人就此部分本息聲請核發支付命令,即不應准許。
五、綜上所述,異議人就請求18萬2,700元,及如附表二所示利息部分,既已提出證據而為相當之釋明,原裁定未及審酌上情,遽駁回異議人此部分支付命令之聲請,容有未洽,異議意旨指摘原裁定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為有理由,由本院將原裁定此部分廢棄,發回由本院司法事務官另為適法之處置。至其餘異議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之部分,原裁定駁回異議人之支付命令聲請,於法並無違誤,異議意旨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依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蕭如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黃進傑      
附表一:
編號
票面金額
(新臺幣)
發票日
票據號碼
1
26,100元
114年11月20日
DB0000000
2
26,100元
114年12月20日
DB0000000
3
26,100元
115年1月20日
DB0000000
4
26,100元
115年2月20日
DB0000000
5
26,100元
115年3月20日
DB0000000
6
26,100元
115年4月20日
DB0000000
7
26,100元
115年5月20日
DB0000000
8
26,100元
115年6月20日
DB0000000
9
26,100元
115年7月20日
DB0000000
附表二:
編號
計息本金
(新臺幣)
利息
1
26,100元
自114年11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4.3%計算之利息。
2
26,100元
自114年1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4.3%計算之利息。
3
26,100元
自115年1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4.3%計算之利息。
4
26,100元
自115年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4.3%計算之利息。
5
26,100元
自115年3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4.3%計算之利息。
6
26,100元
自115年4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4.3%計算之利息。
7
26,100元
自115年5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4.3%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