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北保險小字第6號
原 告 范慧萍
上列原告與
被告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未依法以訴狀表明其對被告請求損害賠償之
訴訟標的即實體法上可作為
請求權基礎之完全性條文為何?且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萬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500元,扣除前繳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逾期如有未補正事項,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