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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15 年度北保險簡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確認保單解約金債權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北保險簡字第1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訴訟代理人  林銘輝
被      告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明河
訴訟代理人  陳明緯
受告知人    王美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保單解約金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7月17日上午11時整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許智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