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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15 年度北保險簡字第 36 號民事裁定
115年度北保險簡字第36號 原 告 何瑞萍 被 告 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就關於一定 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得以 合意定第一 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 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 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 經查,兩造簽訂之遠雄人壽新溫馨終身醫療健康保險附約第29條載明:「因本附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時,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等語,此有原告提出之契約書影本一份在卷足憑,而本件保險契約之要保人即原告之住所在臺北市北投區,依前開約定,本件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振芳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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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