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系統更新將於10/17-10/18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15 年度北保險簡字第 5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8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確認保險契約解約金債權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北保險簡字第54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訴訟代理人  吳雅琳
被      告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訴訟代理人  吳甲元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保險契約解約金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9月30日上午11時10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3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然因涉及重要法律見解,尚有查明及辯論必要,依前揭規定,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兩造於民國115年9月25日前務必就最高法院相關主契約認定比例等見解,再進狀表示意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徐千惠 
本件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葉潔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