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北保險簡字第54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保險契約解約金
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9月30日上午11時10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3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
經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然因涉及重要
法律見解,尚有查明及辯論必要,依
前揭規定,自有
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兩造於民國115年9月25日前務必就最高法院相關主契約認定比例等見解,再進狀表示意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徐千惠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