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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15 年度北保險簡字第 6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保險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北保險簡字第62號
原      告  林妙歡  



被      告  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啓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24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依保險契約之法律關係起訴請求被告給付保險金,而兩造就本件保險契約所生之訴訟,合意由要保人住所所在地地方法院管轄,此有宏泰人壽薰衣草醫療健康保險附約保單條款第28條可稽,而本件要保人即原告住所所在地係在桃園市,依前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故本院就本件無管轄權,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為法。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邱于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林素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