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北保險簡字第62號
原 告 林妙歡
被 告 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當事人得以
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
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24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
經查,原告依保險契約之
法律關係起訴請求
被告給付保險金,而
兩造就本件保險契約所生之訴訟,合意由
要保人住所所在地地方法院管轄,此有宏泰人壽薰衣草醫療健康保險附約保單條款第28條
可稽,而本件要保人即原告住所所在地係在桃園市,依前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故本院就本件無管轄權,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為
適法。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邱于真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提出
抗告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