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北全字第65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周慧昕即鼎慧工作坊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即本院115年度北小字第422號),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假扣押之聲請,由
本案管轄法院或假扣押標的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管轄;本案管轄法院,為訴訟已繫屬或應繫屬之第一審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524條第1項、第2項本文、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
經查,本件本案訴訟即本院115年度北小字第422號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係屬
小額訴訟程序,且因
當事人一造即
聲請人為法人,
兩造間借貸契約即不能以
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業經本院依職權將本案訴訟裁定移送相對人
住所地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
依首揭說明,本件假扣押事件之聲請,應一併移送於本案訴訟之管轄法院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