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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系統更新將於9/19-9/20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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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15 年度北再小字第 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再審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北再小字第4號
上  訴  人 
即再審原告  林茹芬  

被  上訴
即再審被告  詹月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再審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5年5月2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要件;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前開規定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436條之32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原告對於民國115年5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但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115年6月26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250元,該裁定並已於115年7月3日送達,然上訴人至今仍未補正,有裁定書、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答詢表、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可稽。依前述說明,本件上訴不合法,應予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逸倫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臺北市中正區博
愛路131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馬正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