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北司消債調字第121號
聲 請 人 陳秋琴
李奕成律師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聲請消債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向最大
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
居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
消費者債務清償條例第151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前揭規定於調解程序
準用之,同法第405條第3項亦規定甚明。
二、
經查,
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債務清理前置調解,
惟其
住居所係在桃園市平鎮區,有聲請人身分證影本及聲請人配偶所簽訂之
租賃契約書等件為證,且聲請人並無提供居住於臺北市○○區○○街00巷0號3樓地址之相關證據,依
首揭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前置調解,顯係違誤,應依職權移送於
上開法院。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臺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鄧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