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北司消債調字第277號
聲 請 人 苗中琪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聲請消債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
正如附表所示之文件,如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債務人為前項請求或聲請,應以書面為之。消費債務債務清理條例第151 條第1 項及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此亦為消費者債務條例調解事件管轄之規定。 二、查聲請人提出
本件聲請
未提出具本院管轄權之證明文件(如附表所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 項規定,定期命補正如主文所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聲請。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6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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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聲請人居住於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9樓之2之證明文件(如房屋 租賃契約、租屋證明…等,或由房屋 所有權人或有合法使用權源之人出具聲請人確實居住該址之 切結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