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北司補字第1965號
聲 請 人 順成展業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23日所為之民事裁定,應更正如下:
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5年度北司補字第1965號關於
聲請人順承展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順成展業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第41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民事裁定原本及
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且
聲請人亦具狀聲請更正,應予更正。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2 日
臺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鄧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