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北司補字第2315號
聲 請 人 洋鑫餐飲實業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正老林餐飲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
損害賠償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提出
系爭加盟契約書全文、相對人公司最新登記資料,如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此部分聲請。
理 由
一、
按調解聲請,應表明為調解標的之
法律關係及爭議之情形;有文書為證據者,並應提出其原本或影本;此為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2 項明文。
二、查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提出系爭加盟合約書,致難以確定
兩造爭議情形,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本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