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北司補字第2521號
聲 請 人 林采蓁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聲請消債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並補正如附表所示之文件,如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聲請。
理 由
一、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3條之1第1項規定:
債務人依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項聲請法院調解,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一千元。
二、查聲請人提出
本件聲請未繳納聲請費,
亦未提出具本院管轄權之證明文件(如房屋租賃契約、租屋證明…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 項規定,定期命補正如主文所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聲請。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6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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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債權人人數提出 聲請狀、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 債權人清冊及債務人清冊之 繕本。(共計2份以上) |
| 聲請人租屋居住於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4-1室之證明文件(如房屋租賃契約、租屋證明…等,或由房屋 所有權人或有合法使用權源之人出具聲請人確實居住該址之 切結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