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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15 年度北司補字第 255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消債調解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北司補字第2552號
聲  請  人  鄧忠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聲請消債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並補正如附表所示之文件及資料到院,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債務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 條第1 項聲請法院調解,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 元。
二、查聲請人具狀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之調解,未繳納聲請費,亦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文件及資料,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 項規定,定期命補正如主文所示,逾期未為,即駁回本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裁定如主文。
四、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2  日
          臺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周雅文
附表:
序號
應補正事項
 1
提出現居地為「臺北市○○區○○街000巷0弄00號2樓」之證明(如屋主之切結書)。
 2
聲請人如租屋居住於臺北市○○區○○街000巷0弄00號2樓之證明文件(如房屋租賃契約、租屋證明…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