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北司補字第3315號
聲 請 人 荃威水電行即李家麟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元國水電工程有限公司間聲請給付工程款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並補正相對人元國水電工程有限公司其法定
代理人之正確姓名、提出其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或可送達地址,如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聲請。
理 由
一、
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十萬元者,免徵聲請費;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一千元;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一千萬元以上者,徵收五千元;聲請調解,應表明為調解標的之
法律關係及爭議之情形。有文書為證據者,並應提出其原本或影本,同法第405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聲請調解,未繳納聲請費,
本件調解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3,214元,應徵聲請費1,000元;又聲請人亦未提出相對人元國水電工程有限公司其
法定代理人之正確姓名、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或可送達地址,致無法特定具體
當事人,亦無法確定相對人之當事人能力,茲依民事訴訟法第121 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