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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15 年度北司補字第 342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北司補字第3422號
聲  請  人  盧紹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基甲建設有限公司間聲請損害賠償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並補正相對人基甲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號碼並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或可送達地址,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十萬元者,免徵聲請費;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一千元;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一千萬元以上者,徵收五千元;聲請調解,應表明為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之情形。有文書為證據者,並應提出其原本或影本,同法第405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聲請調解,未繳納聲請費,本件調解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8,100元,應徵聲請費1,000元;聲請人亦未提出相對人基甲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致無法特定具體當事人,亦無法確定相對人之當事人能力,茲依民事訴訟法第121 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   日
         臺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鄧詩萍
附:可持本裁定至相關機構調取相對人戶籍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