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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15 年度北司補字第 51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2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北司補字第512號
聲  請  人  森禾設計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冬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恆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聲請損害賠償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並陳報臺北市○○區○○街000巷00弄00號1樓建物第一類謄本,如有共有人應追加為聲請人,並陳報相對人上裕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可送達之地址,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十萬元者,免徵聲請費;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一千元;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一千萬元以上者,徵收五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定有明文。復按聲請人書狀應記載應為之聲明或陳述、提出證明或釋明之證據及當事人之姓名,並宜記載其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號碼等,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 項第1、4、5款及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22,161元,應徵聲請費1,000元;又聲請人應提出系爭臺北市○○區○○街000巷00弄00號1樓建物第一類謄本,用以確定系爭建物現今之所有權請求權利人為何,並陳報相對人上裕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可送達之地址,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5   日
         臺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鄧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