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北司補字第988號
聲 請 人 連淨綠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李青雲即青雲畫廊間聲請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及補正
委任狀、相對人名稱,如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聲請。
理 由
一、
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十萬元者,免徵聲請費;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一千元;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一千萬元以上者,徵收五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
當事人書狀除記載當事人姓名外,應記載當事人之
住所或
居所。有
法定代理人、
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等,為同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5款所明定。
二、查
本件調解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1,031元,應徵聲請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又本件聲請人有委任訴訟代理提出訴訟,
惟未見委任狀。相對人青雲畫廊之組織型態為獨資,負責人為李青雲,然
獨資商號並無當事人能力,故裁定如主文併同補正,以利調解程序順行。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