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15 年度北司補字第 98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北司補字第988號
聲  請  人  連淨綠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鴻儀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青雲即青雲畫廊間聲請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及補正委任狀、相對人名稱,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十萬元者,免徵聲請費;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一千元;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一千萬元以上者,徵收五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書狀除記載當事人姓名外,應記載當事人之住所居所。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等,為同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5款所明定。
二、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1,031元,應徵聲請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又本件聲請人有委任訴訟代理提出訴訟,未見委任狀。相對人青雲畫廊之組織型態為獨資,負責人為李青雲,然獨資商號並無當事人能力,故裁定如主文併同補正,以利調解程序順行。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
         臺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鄧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