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北司調字第465號
聲 請 人 黃葉銘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林坤緯間聲請返還票據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相對人林坤緯(即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彰化分行,帳號:000000000000之
持有人)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並提出其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或可送達之地址,如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此部分聲請。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書狀除記載當事人姓名外,應記載當事人之
住所或
居所,並宜記載其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號碼等,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 項第1、4、5款及第2 項定有明文。又聲請調解,應表明為調解標的之
法律關係及爭議之情形。有文書為證據者,並應提出其原本或影本,同法第405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聲請調解,先以「胡苡甯」為相對人,
嗣後又具狀改以「林坤緯」為相對人,然聲請人未提出該相對人林坤緯之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等,致難以確定該相對人之當事人能力,聲請人復未表明為調解標的之
法律關係及爭議之情形並提出文書做為證據(如事件發生之時間、地點、與相對人林坤緯之爭議情形及
兩造間書面契約等),僅提供聲請人匯款予訴外人許尹緁之收款帳戶資訊,難以確定雙方之原因關係和爭執情形,故為達調解目的,茲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本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