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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15 年度北司調字第 47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移轉股份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北司調字第474號
聲  請  人  蔡佩君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山圓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聲請移轉股份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陳報並說明如附表所示之文件,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聲請調解,應表明為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之情形。有文書為證據者,並應提出其原本或影本,同法第405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未表明為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之情形並提出文書做為證據(如事件發生之時間、地點、與相對人之爭議情形及兩造間書面契約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定期命聲請人補正如附表所示之文件,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7  日
         臺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周雅文
序號
應補正事項
1
說明系爭115年5月24日簽訂之協議書其兩造間原始債權債務關係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據(如法院裁判書)。
2
請敘明調解聲明請求上開協議書所載立契約書人之相對人羅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欣慶投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三雅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移轉登記系爭股票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