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北司調字第474號
聲 請 人 蔡佩君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山圓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聲請移轉股份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陳報並說明如附表所示之文件,如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聲請。
理 由
一、聲請調解,應表明為調解標的之
法律關係及爭議之情形。有文書為證據者,並應提出其原本或影本,同法第405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提出
本件聲請
未表明為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之情形並提出文書做為證據(如事件發生之時間、地點、與相對人之爭議情形及兩造間書面契約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定期命聲請人補正如附表所示之文件,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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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說明 系爭115年5月24日簽訂之協議書其兩造間原始 債權債務關係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據(如法院 裁判書)。 |
| 請敘明調解聲明請求 非上開協議書 所載立契約書人之相對人羅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欣慶投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三雅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移轉登記系爭股票之依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