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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15 年度北司調字第 50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報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北司調字第505號
聲  請  人  德律聯合法律事務所

代  表  人  劉力維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許榮唐、陳朝合、榮勝興業有限公司間聲請給付報酬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補正如附表所示之文件,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當事人書狀除記載當事人姓名外,應記載當事人之住所居所,並宜記載其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號碼等,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 項第1、4、5款及第2 項定有明文。又聲請調解,應表明為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之情形。有文書為證據者,並應提出其原本或影本,同法第405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調解未表明為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之情形並提出文書做為證據(如兩造系爭服務報酬契約書等),亦未提出相對人許榮唐、陳朝合、黎澤花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致難以確定該相對人之當事人能力,茲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逾期未為,即駁回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四、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6   日
         臺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鄧詩萍
附表:
序號
應補正事項
 1
系爭服務報酬契約之契約書全文,併陳明上開契約書與相對人許榮唐等間有何權利義務關係。
 2
聲請人應補正自己組織類別為何?若為法人或商號,應補正其正確之組織型態及名稱、營業所地址,其合法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且附法人或商號登記證明文件。
3
相對人榮勝興業有限公司之法人或商號登記證明文件,以及其法定代理人黎澤花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4
相對人許榮唐、陳朝合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