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北司調字第583號
聲 請 人 曾偉銘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合宏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
代理人顏文澤等間聲請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
法律關係之性質、
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或經其他法定調解機關調解未成立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
經查:
本件依聲請人提出之聲請調解狀及臺北市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不成立證明書,
兩造因消費爭議事件所生之爭執,經臺北市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
調解不成立,則聲請人於本件
聲請調解上開因相對人買賣
不動產所生損害賠償消費爭議,業經其他法定調解機關調解未成立,顯無成立之望,依上開規定,自應裁定
駁回聲請。聲請人宜循民事訴訟或其他
適法途徑解決,
附此敘明。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