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北司調字第606號
聲 請 人 滿月影像股份有限公司
送達處所:臺北市○○區○○○○○000號信箱
聲 請 人 樂貓創映有限公司
送達處所:臺北市○○區○○○○○000號信箱
相 對 人 太報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淑媛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 太報文化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
損害賠償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
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
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前揭規定於調解程序
準用之,同法第405 條第3 項亦規定甚明。
二、
經查,本件相對人主事務所設在高雄市小港區,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在卷
可稽,依前開規定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茲
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調解,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
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 條第3 項、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2 日
臺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周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