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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15 年度北司調字第 60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8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北司調字第606號
聲  請  人  滿月影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融萱  
                      送達處所:臺北市○○區○○○○○000號信箱
聲  請  人  樂貓創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融萱  
                      送達處所:臺北市○○區○○○○○000號信箱
相  對  人  太報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淑媛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太報文化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損害賠償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前揭規定於調解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05 條第3 項亦規定甚明。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主事務所設在高雄市小港區,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依前開規定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調解,顯係違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 條第3 項、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2  日
         臺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周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