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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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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15 年度北司調字第 69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9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北司調字第693號
聲  請  人  簡鈞浿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邵汝佳間聲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送達於他造之通知書,應為公示送達或於國外為送達者,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5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14年6月26日收受聲請人新臺幣合計9萬9123元,請求返還金額,為此提起聲請調解等語。經查相對人未於本國監獄執行,亦查無國內居留址,而據聲請人聲請狀記載相對人現住香港。是本件應送達於他造之通知書,屬於對國外為送達,揆諸首揭說明,本院得逕以裁定駁回調解之聲請,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5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用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
        臺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周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