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北司調字第693號
聲 請 人 簡鈞浿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邵汝佳間聲請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送達於
他造之通知書,應為
公示送達或於國外為送達者,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5款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意旨
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14年6月26日收受聲請人新臺幣合計9萬9123元,請求返還金額,為此提起聲請調解等語。
經查相對人未於本國監獄執行,亦查無國內居留址,而據聲請人
聲請狀記載相對人現住香港。是本件應送達於他造之通知書,屬於對國外為送達,
揆諸首揭說明,本院得逕以裁定駁回調解之聲請,
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5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