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北司調字第698號
聲 請 人 好室正居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劉冠宏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 劉冠宏間聲請調解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5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第405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
經查,
聲請人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聲請調解,
惟相對人現
住所地係在嘉義縣,有其個人戶籍查詢資料在卷
可稽,又依聲請人主張之侵權行為地,係位於新北市板橋區,
臺灣嘉義、新北地方法院俱有管轄權。又聲請人並未表明或舉證本件有何特別管轄籍事由存在,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調解,顯係違誤,爰審酌兩造到庭調解之便利性,依職權移送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7 日
臺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周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