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北小字第100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凱莉
即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5年5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上訴費用,經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20日通知限期命其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5月25日送達上訴人,此有卷附送達證書
可稽。上訴人逾期
迄未補正,此有本院收費答詢表、多元化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
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查詢
附卷可稽,其上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須按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