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北小字第1085號
原 告 戴昕彤
被 告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本件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5年9月17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二法庭行
言詞辯論。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5年7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115年7月23日
宣判,然因尚有若干事項應行調查釐清,而有
再開辯論之必要,
爰依上述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逸倫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