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北小字第1175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雲春風(已歿)間請求
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被告無
當事人能力,且不可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二、
經查,原告於民國115年3月2日起訴請求被告損害賠償,然被告已於114年9月4日死亡,此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
可稽,
堪認於原告起訴時,被告已無當事人能力,且無從補正,亦無
承受訴訟之
適用,
揆諸前開規定,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邱于真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提出
抗告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