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15 年度北小字第 117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北小字第1175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上列原告與被告雲春風(已歿)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被告無當事人能力,且不可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於民國115年3月2日起訴請求被告損害賠償,然被告已於114年9月4日死亡,此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認於原告起訴時,被告已無當事人能力,且無從補正,亦無承受訴訟用,揆諸前開規定,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邱于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素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