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5年度北小字第124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鄭貴木
陳慧菁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5年2月26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
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35,588元,及自民國113年11月1日起至民國114年3月24日止,
按年息1.775%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14年3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2.775%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3年12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
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逸倫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2 日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 1,500元
合 計 1,500元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
抗告,
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