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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15 年度北小字第 1269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5年度北小字第1269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訴訟代理人  王誌鋒  

被      告  楊淑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9,339元,及其中新臺幣27,776元自民國108年9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14.99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給付原告自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29,339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理由要領
本件小額訴訟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前段之規定,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戴于茜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第一審裁判費        1,500元
合    計       1,500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宇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