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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15 年度北小字第 1277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5年度北小字第1277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施藝嫻  
            郭川珽  
            周鈺庭  
被      告  林佳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5年5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肆仟陸佰壹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四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並給付原告自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
0 段000 巷0 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
               書 記 官 林玗倩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第一審裁判費        1,500元
合    計       1,500元
附表
折舊時間      金額
第1年折舊值    13,840×0.369=5,107
第1年折舊後價值  13,840-5,107=8,733
第2年折舊值    8,733×0.369=3,222
第2年折舊後價值  8,733-3,222=5,511
第3年折舊值    5,511×0.369=2,034
第3年折舊後價值  5,511-2,034=3,477
第4年折舊值    3,477×0.369=1,283
第4年折舊後價值  3,477-1,283=2,194
第5年折舊值    2,194×0.369×(2/12)=135
第5年折舊後價值  2,194-135=2,0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