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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15 年度北小字第 14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北小字第149號
原      告  搜秀網路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臺芳蘭
訴訟代理人  李唐宇
被      告  家德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侑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五年四月十五日上午十一時十分於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事證尚待確認、調查,故具再開辯論之必要,再開言詞辯論。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蕭如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進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