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北小字第149號
原 告 搜秀網路行銷有限公司
被 告 家德實業有限公司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五年四月十五日上午十一時十分於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事證尚待確認、調查,故具
再開辯論之必要,
爰命
再開言詞辯論。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蕭如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