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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15 年度北小字第 1801 號民事裁定
115年度北小字第1801號 原 告 吳若維 被 告 網路地球村語文資訊有限公司
理 由 一、 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二、 經查,本件被告網路地球村語文資訊有限公司主營業所所在地於新北市永和區,有被告公司登記變更表附卷可憑,依上開法條規定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振芳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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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