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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15 年度北小字第 1848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租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5年度北小字第1848號
原      告  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慶章  
原      告  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馬志賢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勝暉  
複 代理 人  張芠薈  
被      告  吳震祥即鑫晟行銷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於中華民國115年6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捌仟玖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四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八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壹仟零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四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被告負擔,並給付原告自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沈玟君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3,000元
合    計       3,000元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
  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以其違背法令
  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