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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15 年度北小字第 191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電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北小字第1914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臺北市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龔良智  
訴訟代理人  黃耀鋒  
上列原告與被告民生別墅管理委員會間給付電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具狀補正被告正確全銜名稱及主任委員之姓名、正確送達地址,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
  理  由
一、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居所,並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又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如起訴不合此等程式,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119條第1項、第244條第1項第1款、第249條第1項第3款及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雖以「民生別墅管理委員會」為被告,未提出其正確全銜名稱及主任委員之姓名、正確送達地址,致本院無從確定被告之當事人能力及住居所,無法特定具體當事人,核與前開應備程式不合,應予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蔡凱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