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北小字第1914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臺北市區營業處
上列原告與
被告民生別墅管理委員會間給付電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具狀補正被告正確全銜名稱及主任委員之姓名、正確送達地址,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本件訴訟。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
住所或
居所,並應按應受送達之
他造人數,提出
繕本或影本;又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
法定代理人。如起訴不合此等程式,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119條第1項、第244條第1項第1款、第249條第1項第3款及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雖以「民生別墅管理委員會」為被告,
惟未提出其正確全銜名稱及主任委員之姓名、正確送達地址,致本院無從確定被告之當事人能力及
住居所,無法特定具體當事人,
核與前開應備程式不合,應予
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振芳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