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北小字第202號
原 告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黃碧温(已歿)間請求返還電信費欠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被告無
當事人能力
,且不可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二、
經查,原告於民國115年1月1日起訴請求被告返還電信費欠款,然被告已於114年11月20日死亡,此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
可稽,
堪認於原告起訴時,被告已無當事人能力,且無從補正,亦無
承受訴訟之
適用,
揆諸前開規定,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邱于真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000號)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