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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15 年度北小字第 20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1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返還電信費欠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北小字第202號
原      告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念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碧温(已歿)間請求返還電信費欠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被告無當事人能力,且不可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於民國115年1月1日起訴請求被告返還電信費欠款,然被告已於114年11月20日死亡,此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認於原告起訴時,被告已無當事人能力,且無從補正,亦無承受訴訟用,揆諸前開規定,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邱于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00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素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