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北小字第2045號
原 告 穩彰投資有限公司
被 告 綠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許友睿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15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
經查,本件
被告公司主營業所所在地在臺北市南港區,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在卷
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
原告雖主張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然並未說明侵權行為地,且依原告提出之訂單、對話紀錄、付款選項等資料觀之,亦無侵權行為地之記載,難認本件侵權行為地在本院轄區。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應屬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有管轄權之法院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
抗告狀(須按
他造人數附
繕本),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