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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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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15 年度北小字第 2104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5年度北小字第2104號
原      告  賀喜揚
被      告  劉佳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0,000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被告如以新臺幣100,00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本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4年6月2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100,000元,並約定於114年10月31日前清償,原告已將款項匯入被告指定之帳戶,被告屆期不為清償等情,有原告提出借貸契約書、匯款資料、兩造對話紀錄等件影本為證,信為真。是原告請求被告返還借款100,000元,應認有據。並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被告得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提出上訴狀(應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許智凱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