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北小字第232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孟蒨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7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
本件因上訴人
上訴聲明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其上訴利益應以其受敗訴判決之部分為範圍,即為新臺幣(下同)76,783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紹瑜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