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北小字第2423號
原 告 劉毓雯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
被告楊大智檢察官(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7月1日本院第一審小額民事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
準用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徐千惠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