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北小字第2627號
原 告 台灣普客二四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童珮綺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訴訟,由
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5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
經查,原告起訴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惟被告現
住所地係在桃園市,有被告個人戶籍查詢資料在卷
可稽,又依原告主張之侵權行為地,亦係位於桃園市,故本件之管轄法院應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本院就本件無管轄權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為適法。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邱于真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提出
抗告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0 日